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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公司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株洲吉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5 08:5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株洲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1、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2、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商标是非常重要的宣传载体,株洲商标注册同样可以找外地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商标的。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如何选择,仅供参考。

第一、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的代理机构,这样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才是最靠谱的。如果查询不到,则可能是次级代理商或者是黑代理,这样的代理商,我们建议大家不要选择这类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合作。

第二、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是工商局正规注册的代理公司有法人代表等。

第三、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注册商标数量,这个注册商标数量可以总体体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实力大小。

第四、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注册商标的成功率,成功率高,说明注册商标公司的实力强,水平高,经验丰富。这类公司是大家注册商标的时候的首选。

第五、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应该是在办公,而且,最好是在商标局附近上班,这样就可以及时的与商标局取得沟通,以最快的速度解决任何商标注册问题,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注册商标过程中,让别人取得先机,那么,我们就会处于劣势,很有可能注册商标就会失败的。

第六、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常年参加各类商标活动,这样能够接触到外面的世界,以及国际前沿动态,更好的服务所有的客户,让客户满意,这样能够更好的服务客户,

第七、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应该有专业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团队,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专业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团队,这样可以随时的咨询我们,为大家提供专业的商标咨询服务。这样能够更好的为客户服务,提供优质的服务,努力提高企业整体形象与服务,企业这样才能够不断的超越其他的企业。

第八、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应该有专业的商标知识水平与知识技能,经验丰富,这样能够更好的服务大家,提高业务水平。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株洲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商标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就没有其他途径来认可其作为驰名商标,这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企业创立品牌的需求。

其次,我国当前在株洲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很难花大量的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许多不法分子却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这不仅让那些已经辛苦创立品牌的企业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制止抢注,而且也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此外,一些个人大钻法律空子,将商标抢注当成了职业。这些人大多自己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条件或设施,有的抢注商标就转手倒卖,有的又再成立皮包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委托加工等方式制假售假。不仅损害了知名商标的品牌声誉,更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一,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其二,加大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其三,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并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

最后,对于商标侵权企业要严刑峻法。我们不仅要追究商标侵权企业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使制假者得到一次制裁就不敢再制假售假。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市场才能真正走向公正竞争、有序发展,最终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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