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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个人商标注册有禁忌吗?

作者:株洲吉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7 08:21:21

注册商标中文还是英文好?注册商标中文还是英文,没有好坏之分,需看商标用途决定,如果是国内市场,则中文商标有一定优势,如果是国际市场英文商标有一定优势。中文商标,是指以中文文字、拼音等为元素申请注册的商标;英文商标,是指以英文字母为元素申请注册的商标,英文缩写、英文单词等。中文商标,具有便于呼叫、易认易记、含义优美等优点。

在我国,相比其他文字商标,消费者比较容易理解中文商标的含义,更方便消费者记忆和辨别。英文商标,适合准备在国外发展的企业,因为英文属于国际性语言,广泛被使用。英文商标,局限性小,可以适用于各行各业。随着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强的趋势,无论是专注于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我们都需要为商标做好更全面保护以及宣传。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不仅仅申请中文商标,也应申请英文商标,以及中英文组合的商标。

以此来形成全方位的商标保护,以及品牌宣传。例如国外企业进入我国市场,都会注册相应的中文商标,比如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

代理记账是目前公司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多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公司会选择代理记账公司,不仅可以省钱,而且非常省事,很多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专业的代理记账。一般来说,企业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财务要求等,是决定企业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

企业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随时需要经营数据的企业,一般应该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适合代理记账的企业,应该是小型经济组织,以及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标准。一般以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从实际情况看,委托代理记账的经济组织,基本上是中小企业。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委托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是中小企业比较经济可靠的财务会计解决方案之一,也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方式。

株洲商标注册是法律对企业品牌的一种保护。因此,企业注册商标,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才能取得自己的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过程中,商标申请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商标注册的风险。让我们谈谈如何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在许多人的认知中,商标局审稿人似乎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对商标进行审稿的。

他们能否通过考试完全是运气问题。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商标注册的过程!商标局审查人员审查商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本标准称为商标评审标准。然而,本标准并非此处讨论的。作为商标注册人,如何简单地对自己的文本商标进行“预审错检”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关键。这种“审前差错检查”的主要手段是大家都熟悉的商标查询。

首先,在向用户提交商标注册前,各商标代理机构将对商标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查询,尽可能降低用户商标的风险。事实上,在商标代理机构之前,作为注册人,我们不妨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一次简单的查询,以便于我们及早发现一些小问题并及时改正。查询商标时,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当然,你也可以使用你熟悉的工具。

接下来,很自然地,这是一个要查什么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简单的查询,事实上,查找要查找的内容也非常简单。主要问题有:正向查询和反向查询。直接查询是直接在查询系统中输入所需的商标,查看同一商标是否已注册;反向查询是将文本商标中的单词/英文字母取出,按不重复的排列组合,然后查询。例如:今天要注册“庄老高”商标,不仅要查“庄老高”,还要查“高老庄”、“老高庄”、“老庄高”等商标的注册。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株洲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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